4.4 伙房和餐厅


4.4.1 伙房的布局、场所设置、分隔等要求,以及地面、墙壁、门窗、顶棚等相关设施要求,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饮食建筑设计标准》JGJ 64的规定。
4.4.2 伙房应设置主副食加工区、备餐区、洗涤消毒区、器具存放区、库房、更衣间、卫生间、餐车清洗存放处、食品留样间、食品专间、警察值班室与监控室等,并可根据需要设置菜窖。伙房应设置少数民族灶间。伙房区域分隔宜视线通透。
4.4.3 伙房应设置刀具和工具储藏间(柜),应设金属防护门,并应邻近警察值班室。
4.4.4 餐厅宜按监区分散设置,并应视线通透。高度戒备监狱(监区)餐厅桌椅应与楼地面固定。
条文说明
    伙房和餐厅在符合《监狱建设标准》(建标139-2010)、现行行业标准《饮食建筑设计标准》JGJ-64、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》(国食药监食[2011]395号)和卫生安全规定的同时,重点落实监狱的管理特性,所以对室内的开敞性、监管的直视作了明确的规定。由于伙房内有各种用具,确实存在安全隐患,因此采用必要的锁闭设施十分必要。送餐车辆的停放和洗涤消毒,应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。
    为确保监管安全,每个餐厅就餐位规定了上限,如果监区人数超过要求,可以划分为两个或者多个餐厅,但是每个餐厅的面积不能超过规范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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